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是否还有赡养养父母义务的问
题。收养关系作为一种拟制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通过法律行为
依法设立,也可以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
《收养法》规定,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到收养
人、被收养人同意; 当事人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就与解除收养有关的
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
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
赡养、扶助和继承遗产等关系。但是,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常见婚姻家庭纠纷 095
抚养成年的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
付生活费。可见,收养关系解除后,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养
子女仍应对养父母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 养子女是经养父母抚养成
年的; 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 养父母没有生活来源。
本案中,王梅在婴儿时期就已被王氏父母收养,现已长大成人,
尽管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但王某、孙某二人已年老体衰,疾病缠
身,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因此,王梅应当对王某、孙某
履行一定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
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
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
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 27 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
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28 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
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 29 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 30 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
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096 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
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
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
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
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提个醒
解除收养关系不等于从此以后没有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养子
女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这也是法律体现伦理道德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