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租赁了某汽车租赁公司的一辆轿车,十余天后轿车
被盗,程某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民警破案后将汽车带
回中队检查时发现了问题,轿车的车门很容易打开,点火开
关也有明显的改动痕迹,但程某在租车时对此一无所知。程
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果程某租赁的汽车被
盗,自租赁之日起到保险公司赔付或公安机关破案返还之日
止,程某都要分文不少地交付租金。车辆是因为安全系数不
高而被盗,但还要续交租金,程某感到很不合理。此时,程
某该怎么办?
本案中,程某和汽车租赁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车被盗
的租金交付问题。依 《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
人约定优先,即程某应当按约支付租金至保险公司赔付或者
公安机关破案之日止。但汽车租赁公司对其所出租汽车的安
全和质量状况也应负担保障义务。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程某对
该车的车门和点火开关等问题有所了解,那么视为程某在接
受货物时已经进行了质量检查并无异议。但本例中程某并不
清楚车辆状况,租赁公司属于欺诈行为,对租金应当适当
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