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刘先生与广州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
“宁夏风光、内蒙风情六日游”,团费5200元/人。8月3日,
刘先生随旅行团乘飞机到达呼和浩特市。次日,旅行社组织
游客在希拉穆仁草原观看当地的马术表演和参加一些娱乐活
动,其间,导游提出游客可以参加马术和摔跤活动。谁知,
刘先生在上台与表演者进行摔跤时被摔倒受伤,此后被诊断
为 “左腓骨中下段骨折”,三个月后才痊愈,花去医疗费数千
元。王先生要求旅行社赔偿相应损失以及退还5200元团费,
但旅行社认为王先生是被摔跤表演者所伤,理应由表演者所
属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王先生该怎么办呢?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
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
责任。”旅客在旅行过程中参与表演这种群众性活动时,表演
活动组织单位应当依 《侵权责任法》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承
担安全保障责任。本例中,刘先生上台参与摔跤表演时受伤
并未得到表演组织者的安全提醒或者安全措施的保障。因此,
刘先生可以要求表演组织者按其过错承担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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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活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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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旅行社对表演
活动的安全问题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提醒义务,刘先生也有
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旅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