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3日,红星小学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学校
校服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红星小学提供服装的样
品和材料,由服装厂负责将材料按照服装样品生产成成品,
并在9月1日开学前向红星小学交付校服。服装厂收到红星
小学提供的材料并完成一批服装后,发现用该材料制作的成
品达不到质量要求,遂凭着多年生产经验找到了比红星小学
提供的更质优价廉的材料,更换材料后继续生产。由于自认
为红星小学理应很欢迎这个行为,服装厂并未通知红星小学
更换材料之事。8月29日,红星小学接收服装时发现服装厂
在生产中更换了原材料,遂以其违反协议约定为由拒绝接收
这批服装。红星小学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223
第七部分 债权债务篇
红星小学的做法有法律根据。虽然服装厂主观动机是为
了更好地实现合同,出发点是维护甚至增进合同相对人红星
小学的利益,但是这并不能改变服装厂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
行合同的事实。法律要求缔约双方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
同约定义务,即使是为了对方的利益,也不能免除该义务而
自行改变合同内容。对此, 《合同法》第256条第2款规定,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
理的零部件。因此,本案中服装厂的行为仍然构成违约。根
据 《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红星小学有权拒绝接收服装
厂未按合同约定制作的服装,并可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
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