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因此,离开商品或服务商标就无
从谈起,商标必须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来标明其来源。 因此在办理商标
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要搞清楚自身设计的商标下步将在哪些商品或服务上
使用。 《商标法》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分类申请”的原则。 《商标法》第
19 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
别和商品名称。 ”那么何谓“商品分类表”? 为何要进行“分类申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商品和服务不断增多,《商标法》要求“在同种商
品或类似商品上(含服务)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比如:A 公司生产皮鞋,
使用了 W 注册商标;如果 B 公司也生产皮鞋并同时使用 W 注册商标,那么消
费者就无法分辨出市场上皮鞋的来源,商标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但是如果 B
公司同时生产皮鞋和茶叶,而 B 公司仅是申请在茶叶上使用 W 商标,那么由于
皮鞋和茶叶这 2 类产品不相类似, 即使 B 公司在茶叶上使用 W 商标上也不会
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B 公司是可以在茶叶上注册使用 W 商标的(当然“驰名
商标”除外)。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将“产品和服务”分类,并明确
“规范的商品名称”才能保证商标检索、查询、管理的科学性,避免商标在类似商
品或服务间产生权利冲突。
随着国际商业贸易的发展,一国企业需要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的问题
凸显,因此,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 在这种情况下产生
了《尼斯协定》。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
第 七 篇 旅 行 社 商 标 战 略 篇 309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该协定于 1957 年 6 月 15 日在法国南部城
市尼斯签订,1961 年 4 月 8 日生效。 我国于 1994 年 8 月 9 日加入了尼斯联盟。
《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
保证其实施。 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 45 类,其中商品 34 类,服务项目 11 类。 我
国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同类商品和服务进行了
划分,在原分类的基础上将每一类的商品和服务划分为若干个类似群,从而形
成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商标法》第 20 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
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即
如果申请人要将同一个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 从商标法的规定上,这
是允许的,没有加以限制,比如:有一个商标既要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 3 类中的
肥皂上,又要使用于第 4 类的润滑油上。 对于这种情况,就要按照《商标法》所规
定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换言之,一份商标申请书填报的商
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一个类别之内,而不能跨类别。
从旅行社业务来看,主要是将商标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 39
类的服务中,具体包括: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游览,旅行座
位预订,旅行预订,旅行社,导游等。
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
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
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