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2010年到 A市出差,入住某酒店。一日晚上张先
生不小心将烟头掉到地上将房间内铺的地毯烫了一个窟窿。
退房时,酒店以张先生损坏酒店财物为由要求张先生赔偿
1000元。张先生认为自己并不是故意的,并提出1000元明显
高出地毯的实际价值。但酒店方认为,酒店的每间房间门后
都有提示:一旦损坏酒店财物均应赔偿酒店1000元。因此,
房客入住酒店就表示对提示内容没有异议就应该按照酒店制
定的规定进行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房客该不该
对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该赔偿
1000元?
本案中的张先生和酒店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
形成的是事实上的旅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
人,房客不仅享有接受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权利,还应承担
合理正确地使用酒店物品,以及不损坏酒店财物的义务。因
此,张先生的行为造成酒店财物的损失构成了违约,应当对
酒店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客的这种赔偿义务
是有限度的,并非必须按照酒店的规定进行赔偿。酒店方制
定的提示是在没有和房客进行协商的情况下事先制定的,属
于格式条款。我国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
款无效。因此,如果1000元明显高出地毯的实际价值的话,
酒店就不能要求房客按照自己制定的1000元标准进行赔偿,
而是应该按照地毯实际的价值要求房客进行赔偿。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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