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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维护好导游群体的合法权益?
    2019-02-21 信息编号:740613 收藏
随着旅行社市场竞争的加剧,导游群体无固定工资报酬、无法享受社会保
险待遇等权益缺失问题日趋显现。 《旅游法》从严谨定义“零负团费”概念,限制
组织旅游过程中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合同必须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明确
旅行社支付导游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等多个方面加大了导游合法
权益的维护力度。 如何有效贯彻落实立法规定,笔者在此从导游群体权益缺失
的原因入手进行分析,并结合《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
供业界探讨。
一、导游群体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导游群体权益缺失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笔者认为,主要可从以下 3 个
方面来探析:
1.“零负团费”是导游权益缺失的直接根源。 《旅游法》第 35 条第 1 款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立法严谨定义了“零负团费”内涵。
实践中,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为:购物店、旅游餐馆、旅游景区等以“游客人头费”、
“购物费用比例”等形式给予导游、旅行社佣金或是回扣,从而形成导游、旅行社
正常利润外的“额外收益”,正是这种“额外收益”导致了旅行社零负团费操团,
导游无劳动报酬上团。
2.“消费心理”是导游权益缺失的外在推力。当前,大众旅游消费心理还处于
成长期,产品价格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依旧占据着重要地位,旅游者一味“追低”
的消费心理推动了“价格战”的蔓延并导致“额外收益”的压缩,导游权益缺失问
题逐步凸显。
3.“短期效益”是导游权益缺失的内在动因。旅游产业起步较晚,企业经营和
导游执业理念不成熟,而旅游业前期的效益突增发展造成旅行社、导游短期效
益意识突出。 旅行社没有用工风险意识,导游缺乏职业规划,当产业相对饱和,
市场重新洗牌时,导游权益问题则日趋显现。
296二、导游群体权益维护的对策构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导游权益的缺失并非一蹴而就。 近年来,立法的完
善为解决这一行业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 5 个方面予
以考虑:
1.斩断“零负团费”的利益链条。从本质上来讲,“零负团费”是一种不正当
竞争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经营者不得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
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
的,以受贿论处。 ”因此,要从根源上解决导游权益缺失问题必须彻底斩断“零
负团费”的利益链条,从旅游产业链入手,加大商业回扣、商业贿赂的执法、司
法力度。
2.提升旅行社用工风险意识,确保导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近年来,立法对
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旅游法》指出: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
法订立劳动合同,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2011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规定:“职
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
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 63 条的规定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旅行社未给导
游投保工伤保险,将会面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追偿。 应该说,旅游业务是一项
危险系数极高的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旅行社必须提高用工风险意识,严格执行
劳动法律规定,从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3.严格落实导游劳动报酬规定。 为解决长期以来导游没有固定工资待遇的
问题,此次《旅游法》不仅要求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支付劳动报酬;并且第 60 条第 3 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
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 60 条第 3 款规定的导
游服务费用”,同时第 96 条还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
4.明确兼职导游与旅行社的法律地位。 当前,旅游市场存在大批兼职导游,
这些导游在当地导游服务公司备案后在多家旅行社兼职,一些导游还具有长期
固定的工作单位。 此次《旅游法》在第 38 条也分两款明确了旅行社“聘用导游”
和“临时聘用导游”两种情形下的旅行社用工义务。 个别旅行社反映兼职导游因
带团时间短,换岗频繁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与旅行
第 六 篇 旅 行 社 用 工 篇 297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社之间应不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旅行社与“兼职导游”之间的关系应定
性为“劳务关系”比较妥当,主要理由是兼职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
系,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并不适用于兼职导游,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这样可以理顺临时聘用协议
的权利、责任、义务约定。
5.大力推行导游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
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鉴于个体导游与企业
之间的非对等关系及权益缺失的现实状况,可考虑推动由地方工会、行业性工
会联合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关旅行社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
合同,从而切实保障好导游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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