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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之间借用的导游若发生工伤谁来负责?
    2019-02-21 信息编号:740621 收藏
由于旅游行业受季节影响较大,因此淡、旺季比较分明,同时由于各旅行社
之间组团、地接业务量每年也会有一些变化,因此各旅行社之间借用导游的情
形比较普遍。 如果借用导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那么由哪家旅行
社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企业之间的借用关系,实际为用人单位、借用单位和劳动者三方的协议,由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在借用单位实际从事劳动并领取报酬的一
种特殊用工关系。 这种特殊用工形式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关联或具有合作关系的
企业之间产生,但也有为保留某种身份关系为目的而产生。 法律并没有严格禁
止这种用工方式,原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 7、74 条对这种用工方式予以了规范,主要立法内容为:用人
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
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2010 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 43 条进一步明确: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
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旅行社之间借用导游的用工情形,作为旅行社应注意
以下几点:一是,借出员工的旅行社仍然与导游保持劳动关系,依法为其缴纳社
会保险费用;二是,借出员工旅行社、实际用工旅行社与导游要建立三方用工借
298用协议,约定好劳动管理、业务监督以及发生工伤事故的内部补偿规定等,从而
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 带薪上学人员、以
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但在外借和上学期
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第七十四条 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
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
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
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
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 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
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
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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