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股东以公司亏损为由请求法院解
散公司,法院不会受理。根据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 二) 》第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
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
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公
司法赋予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是有严
格的条件限制的,对单纯的公司经营亏损,
股东并不能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在公司经
营亏损无力扭转,又没有股东会等其他途
径解决以达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
提起诉讼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组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
法院提起诉讼?
答: 公司进入清算并不意味着公司民
事主体资格的终止。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
后,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民事诉讼主体资
格依然存续,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 不能进行经营活动) ,其民事主体资格并
未消灭,只有在办理注销登记后才能构成
法律意义上的终止。根据我国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 二) 》 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
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
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
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
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