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脂治疗的过程中,需要长期持续地服用降
脂药物,一般是不应间断服用的,但如果出现以下情
况,可以暂停用药,待这些情况消除后可再恢复应用
降脂药物。
(1)如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超过正常上限3
倍,应暂停服药。
(2)有肌痛、肌压痛、肌无力、乏力和发热等症
状,检查血液肌酸激酶及肌酸激酶同工酶升高超过正
常上限5倍应停药。
(3)用药期间如有其他可能引起肌溶解的急性或
严重情况,如败血症、创伤、大手术、低血压和抽搐高脂血症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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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应暂停服药。
(4)出现活动性肝炎的病人应停止使用降胆固醇
的药物,因为这类降脂药物在肝脏代谢,可加重肝脏
的损害。
(5)怀孕或哺乳期妇女不宜再使用降脂药物,因
为胆固醇及其生物合成途径的其他产物是胎儿发育的
必需成分,包括类固醇和细胞膜的合成,他汀类降脂
药物在降低胆固醇生物合成的同时,也减少了胆固醇
生物合成通路的其他产物,所以孕妇或哺乳期妇女服
用这类降脂药物可能有损于胎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