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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受害人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肇事人承担 哪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741 收藏
[律师点评]
关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民法通则》第 119 条规
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
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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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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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
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
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所需要支
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
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
他合理费用。”第 18 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
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
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
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除外。”
根据上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对受害人具体的损害赔
偿的项目和数额,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受损害情况、治疗情况、
交通事故中的损害对其家庭和本人生活的影响、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承
受能力、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一系列相关因素来确定。对具体赔偿
数额,应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关于医疗费的赔偿
医疗费包括诊断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
的费用。医疗费用的赔偿,应以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
为凭。除特殊情况外,治疗医院一般应是伤害所在地或当事人所在地
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需经当地医院同意。未经医院同意而擅自另找
医院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的费用不能赔偿;
未经治疗医院同意私自在治疗医院以外购买的药品费用,原则上不予
赔偿。对于特殊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院和实际需要给予赔偿。对于
致残后的医疗费,原则上应以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法院鉴定的医疗终结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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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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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标准给予赔偿。对于难以计算残后医疗费用或医疗终结时间
的,除个别情况可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偿外,一般不作一次性的补偿,
可告知受害人在再次治疗后依法另行起诉。而对于康复治疗费,原则
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在住院期间花去医药费 120,580 元,住院期间
的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 48,000 元,均应当由交
通事故肇事者马大元来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误工费的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
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
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
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
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
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
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
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
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
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 年。受害人定残后的
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
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
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
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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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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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
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
应予赔偿。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一岁减少一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
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
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
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
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
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 18 周岁;被扶养人无劳
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 20 年。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
加一岁减少一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交通事故的致害人被告马大元应当赔偿原告
受害人医疗费 120,580 元,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
通费、误工费 48,000 元,今后 20 年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92,000 元,护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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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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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 60,000 元,其致残前所扶养的人的生活费 118,000 元,治疗期间误
工费 12,000 元,后续的医疗费用 40,000 元,残疾用具费 8000 元,各项
合计 498,580 元。法院最后的判决均支持了上述的各项费用,是正确合
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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