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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受害者是否 可以向原车主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756 收藏
盗窃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弃车逃逸,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宗被盗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人弃车逃逸的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此类纠纷案件的处理一直存在着许多争
议。有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后,对于交通事
故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在肇事人没有归案的情况下,被盗机动车辆的所
有人应当先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后依法向肇事者进行追偿。主要
理由是:(1)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肇事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是车辆被盗
事件不是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只要事主尽到应尽的保管责任,被第二部分

案例现场
203
盗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车辆所有人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车辆而被
盗,本身就存有一定的过错。在交通肇事责任人没有归案的情况下,由
车辆所有人先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应是情理之中的事。(2)由车辆
所有人先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有效地保护交通肇事被害人的合法
权益。如果因为肇事人没有归案而使被害人长时间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话,不仅会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3)由车辆所有人先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
意味着侵害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待肇事人归案后,车辆所有人有权
向肇事人追偿。上述意见体现出的价值取向是:根据有无过错的是非
判断标准,交通肇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与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的合法
权益相比较,后者因有一定过错,对前者应当予以优先保护。
我们认为上述意见有失偏颇。具体理由是:第一,机动车辆所有人
对交通肇事行为的所谓“过错”是不存在的。众所周知,机动车辆的防
盗设备不断发展、完善,车辆所有人为了防盗可谓倾心竭力,但机动车
被盗案件却时有发生。是不是车辆被盗都是因为车辆所有人没有尽到
妥善保管之责呢?不可否认有这种情形存在,但如果就此以偏概全地
得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丢失都有过错,进而对被盗车辆肇事也存在过
错的话,显然太过牵强。第二,对车辆所有人来说,车辆被盗已是一大
损失,对于已经脱离其有效控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再由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失法律的公平。第三,从通常意义上讲,行为人对
自己的侵害行为承担责任要具备四个要件:主观上有过错、有侵权的行
为、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过错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以上
分析亦可得出结论:机动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
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应当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担被害人的物
质损失赔偿责任才是真正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判定。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肇事摩托车系被盗车辆,交通事故受害者李
劲松不能向车辆原所有人管海峡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应当依法要
求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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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204
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
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这条司法解释中足
以肯定,当被盗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被盗车辆的所有人是不应承担任
何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只能依法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要求
赔偿。
但是,在实际许多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当中,很多被盗车辆的交通事
故肇事者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一般会弃车逃逸,让自己脱身于此次交通
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就会苦不堪言,面对昂贵的医
疗费用,又找不到索赔的对象,让本已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面对这种
状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5 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
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
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
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
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
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当交通事故肇事者弃车逃逸后,交通事故的
受害者因贫困无法支付医疗费用时,可以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
额范围内承担支付抢救费用,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交通事故的受
害者可以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支付部分或
者全部抢救费用。此时,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依法有了充分
的保障,同时也分担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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