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公司的驾驶者雇用的司机
[案情简介]
2007 年 11 月 22 日 11 时 30 分,北京市星光巴士公共交通公司司机
李建伟驾驶京 A21195 号大客车行驶至航天桥交叉路口处,与受雇司机
宋大韩驾驶的京 B95926 号夏利出租车(夏利出租车系北京市远方出租
汽车公司车籍、车主系宋小韩)相撞,致使李建伟驾驶的大客车又驶向
右侧将人行道上骑车的原告张敏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路人的报
警下,交通警察迅速赶到车祸现场,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
集证据。
2007 年 11 月 30 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航天桥
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建伟、宋大韩驾驶汽
车行经交叉路口没有确保安全,让行不够,各负同等事故责任,张敏不
负事故责任。
原告张敏被撞伤后,即被交通警察送往解放军 301 医院进行抢救
治疗,住院 39 天,后又转入北京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14 天。原告张
敏的伤势,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室鉴定为:被鉴定人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190
张敏因交通事故被车撞伤,致胸口外伤,右侧血气胸、肋骨骨折、颅底骨
折、气颅、气管断裂。现发声功能因外伤、瘢痕狭窄、永久带管致鼻功能
废用。该被鉴定人现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
限,仅限于室内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最后鉴定结论为:
张敏伤残等级达三级,需永久性带管。
原告张敏认为,2007 年 11 月 22 日 11 时 30 分,北京市星光巴士公
共交通公司司机李建伟在事故多发地段超速驾驶京 A21195 号大客车,
与受雇司机宋大韩超速驾驶的京 B95926 号夏利出租车相撞,致使李建
伟驾驶的大客车在相撞后又驶向右侧的人行道上将骑车的自己撞伤,
后被交通警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自己被撞伤后在解放军 301 医院住
院 39 天,在北京大学附属医院住院 14 天。在住院期间,自己支付了医
院的医疗费 85,61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695 元,护理费 14,833. 62 元,
营养费 14,132 元,吸痰器 800 元,交通费 3230 元,复印费 150 元。自己
的伤情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室的法医鉴定,伤残
程度为三级,并今后不能独立生活。2007 年 11 月 30 日,北京市公安局
海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航天桥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建
伟、宋大韩驾驶汽车行经交叉路口没有确保安全,让行不够,各负同等
事故责任,张敏无事故责任。据此,自己在此交通事故中是受害者,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受雇司
机宋大韩驾驶的夏利出租车系具有北京市远方出租汽车公司的车籍,
车主是宋小韩,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车主
宋小韩和北京市远方出租汽车公司应当承担自己的损失。交通责任者
司机李建伟系北京市星光巴士公共交通公司员工,驾车行驶系执行职
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公司承担,故北京市星光巴士公共
交通公司也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原告张敏于 2007 年 2 月 12 日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北京市星光巴士公共交通公司、被告北京市远方出
租汽车公司、被告宋小韩三被告连带承担自己的医疗费 85,615 元,住院
伙食补助费 4695 元,护理费 14,833. 62 元,营养费 14,132 元,吸痰器
800 元,交通费 3230 元,复印费 150 元,继续治疗费 1,146,600 元,残疾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191
生活补助费 84,132 元,精神损失费 20 万元,律师代理费 3500 元及诉
讼费。
被告北京市星光巴士公共交通公司认为,本案不能适用连带赔偿
责任,应当由三被告之间按照公安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
的认定分别承担责任;另在此案中,原告张敏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20 万
元,数额明显过大,而且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被告北京市远方出租汽车公司认为:(1)公安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不当,夏利出租车应当只承担两车相撞的责任,不应当承担大
客车撞人的责任,因为原告张敏受伤系被告北京市星光巴士公共交通
公司司机李建伟超速驾驶的大客车冲入人行道所致,和北京市远方出
租汽车公司无关;因此,原告张敏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据不充分。(2)原
告张敏更不应当将北京市远方出租汽车公司列为被告,因为北京市远
方出租汽车公司不是肇事司机的单位,也不是肇事车所有人,因此,本
案被告应当是宋小韩和北京市星光巴士公共交通公司,故北京市远方
出租汽车公司不应当承担原告张敏的任何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
告张敏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建伟、宋大韩驾车相撞,造
成原告张敏无辜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二人是在履行营运职务
时肇事,李建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北京市星光巴士公共交通公司承担;
宋大韩系宋小韩雇佣司机,赔偿责任应当由宋小韩承担,但宋小韩所有
的出租车车籍在北京市远方出租汽车公司处,且北京市远方出租汽车
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并收取管理费用,北京市远方出租汽车公司应对宋
小韩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张敏被撞伤后需继续治疗,本院认
为其继续治疗费用应保护 20 年为合理。由于各被告的责任,造成原告
残疾,使其生活终生不能自理,活动永远受限,不能参加社会交往,给原
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主张精神伤害补偿应予支持。原告提
出被告赔偿的各种损失及继续治疗费应按年平均寿命计算的主张于法
无据,不予支持。原告继续治疗费在本院判决的期限届满后仍需治疗,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192
可另行起诉。诸被告提出的原告评残等级高、继续治疗费用高应重新
鉴定的主张,不能提出具体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宋小韩及北京
市远方出租汽车公司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
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130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4 条,《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 95 条第 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第 1 款、第 17 条第 1、2 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