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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抢越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铁路部门是 否应当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743 收藏
[案情简介]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火车站有一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由于近年来
当地经济迅速发展,道口交通运输日益繁忙,曾发生多起车辆抢越铁路
道口,与火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李德才在驾车通过此铁路道口时,无视
道口的警示标志和火车的示警,强行穿越道口,结果与北京市丰台铁路
分局运输煤炭的正常行驶的火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李德才的家属认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火车站第二铁路道口,该站
经常不派出任何工作人员前往执勤,而是任行人、车辆通过,这种交通
隐患多次被有关部门提醒,该站却一直不加以重视。而且在此铁路道
口,并没有禁止通行的任何标志,给通过此铁道路口的行人、车辆埋下
了交通事故的隐患,对于出现的交通事故该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此,死者家属向管辖该地区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该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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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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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分局赔偿死者父母的赡养费、死者子女的抚养费、死者的丧葬
费、死亡补偿费共计人民币 85,680 元。
被告铁路分局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铁路道口属于无人看守道口,
道口附近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死者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和火车司机的
鸣笛示警,抢越该道口,是造成车毁人亡的原因,事故的责任应由死者
自行承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德才强行抢越铁道口通行,
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其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李德才家属认为,此铁道口经常出现交通事
故,被告铁路局却视而不见,继续采取放任的态度,不派出工作人员执
勤防守,以致埋下了交通事故的隐患,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
院认为李德才家属的主张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是否派出工作
人员驻守铁道口,属于被告内部的人事安排,任何部门无权干涉。何
况,被告已经在铁道口树立了禁止通行的警示和无人看守的标志,以提
醒行人、过往车辆注意。但李德才无视上述的警示和标志,还和火车抢
越强制通行,可见,李德才强制通行的行为存有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
后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46 条、第 76 条第 2 款之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李德才家属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机动车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铁路部门在此
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机动车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
人亡,铁路部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对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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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182
一种意见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铁路部门没有过错,不应当承
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铁路部门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职责,已经在
无人看守的道口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死者无视这些警示标志,违
法抢越该道口,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因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由死
者自行承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道口虽然是无人看守道口,但由于近年来当地
经济的发展,道口的交通运输日益繁忙,过往车辆和行人增多,已经发
生过多起类似的机动车抢越道口造成的交通事故。铁路部门没有及时
加强对该道口的管理,没有将该道口改造为专人看守的道口,是导致此
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铁路部门应当承担铁路运输行政管理
的不作为责任,应适当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我们认为第一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本
案中,铁路部门虽然没有根据周边地区经济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加强对
该道口的管理,有管理上的疏忽,但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必然的
联系。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要求铁路部门加强对
该道口的管理,但不能以此来确定铁路部门应当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道口为无人看守的道口,但铁路部门在道口上已经
树立了无人看守的标志以及禁止通行的警示,上述的标志和警示齐全
有效。那么,一切过往车辆自身负有安全通行的注意义务。因为火车
与其他机动车不同,火车有自己的固定轨道,只能在这一限定的范围内
通行,当遇到险情时,火车是无法调转方向加以回避的,而且火车的制
动距离长,惯性大,遇到险情无法避让。为此,任何车辆穿越该道口时
都必须按规定通行,须停车望,在确认没有火车开来后方可通过,绝不
能强行抢越道口,更不能在道心停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46 条规
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
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
后通过。”此条的规定就是对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规定。根据《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
口,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 15 公里,小型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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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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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不准超过 10 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者停留。车辆通过设
有交通信号的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两个红灯交替闪烁
或者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通行;(2)红灯熄灭白灯亮
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通行;(3)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
停电或者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听从道口
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在道口前减速或者停车,确认安
全无误后迅速通行。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
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者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等任意一种
情况时,车辆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
最外钢轨的 5 米以外,并且不得影响栏杆或者栏门的关闭。机动车通
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
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上的车辆在铁路道口处,发现或者听到有火车驶
来时,应立即避让到距铁路钢轨 2 米以外的地方,严禁停留在铁路上或
者抢行抢越。我国现行法规、规章对铁路道口管理及道口看守人员、道
口安全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具体规定。《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者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安
全管理人员和道口看守人员负责看守,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通、
保证道口安全的职责,并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
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李德才驾车通过该道口,未能按照规定做到
“一停二看三通过”,而是未顾及自身以及火车运行的安全,强行抢越,
属于违章通行,应当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违章通过该道口造成的
人身及财产损失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铁路部
门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