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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能否以“不可 抗力”为由拒绝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744 收藏
大雾导致路面可见度极低造成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
被告王治通与被告程国发同是河南省开封市轴承厂司机,受工厂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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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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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派,两人到四川成都运输该厂委托成都某厂制造的机床。出发前,
两人对其驾驶的重型卡车进行检查和修理。当被告王治通发现卡车防
雾灯已经损坏,便与被告程国发商量将该车开到附近的维修厂进行修
理一下。但被告程国发说:“修什么修,一年八辈子都用不上一回,岂不
是糟蹋修理费。”(由于河南省开封市当地天气干燥,极少遇到大雾天
气,防雾灯一般用不上)故两人未对损坏的防雾灯加以修理即出发上
路。当车行驶至成都市附近时,遇上百年不遇的大雾天气。道路上的
能见度仅为一米左右。被告王治通见道路上对面都看不清楚人,就建
议被告程国发将车停靠到路边安全的地方。被告程国发觉得时间紧
迫,工厂等着用机床,所以没有停止行驶,但将车速降低。在卡车行至
某道路转弯处时,由于路面的能见度太低,该车将一辆同向行驶的农用
三轮车撞翻,重型卡车车轮从三轮车上碾过,三轮车被轧毁,驾驶人曾
金亚当场死亡。
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该道路路面宽 12 米,未划分机动车道与
非机动车道,三轮车驾驶人曾金亚在驾驶三轮车时未按规定靠道路右
侧边沿行驶,贴近道路中心线。交通事故发生时,卡车的车速为时速 23
公里,未打开防雾灯。
[法院判决]
成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对交
通事故的现场勘察的情况来看,如果机动车的防雾灯处于正常使用状
态,那么此次交通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肇事车辆未打开防雾
灯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大雾天气和三轮车驾驶人违反道
路通行规定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以此为由减轻或者
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被告王治通与被告程国发应
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135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治通与被告程国发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
人民币 10 万元。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