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受害者不配合医院的治疗而导致伤情恶化死亡,
[案情简介]
2007 年 7 月 26 日晚 9 时许,原告范明志之夫屈晓东骑自行车沿蕲
漕公路行进回家,被告陈晓军无证驾驶嘉陵 50 型摩托车与屈晓东反方
向行驶。在该公路 17 公里处,两车发生碰撞,屈晓东的自行车前圈被
撞坏。当时屈晓东自感未受伤,即推起自行车离开现场步行回家。次
日上午 8 时许,屈晓东呕吐、昏迷,被送到湖北省蕲春县人民医院进行
医治,经医院诊断为颅内出血,并于次日晚转入湖北省蕲春县第一人民
医院进行治疗。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硬脑膜下血肿、海马沟回
疝,要求其住院手术,但屈晓东自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住院手术治疗。
在医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的后果时,屈晓东
仍执意出院,并称后果自己负责,不找医院。7 月 30 日屈晓东出院,回
家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于 8 月 1 日死亡。次日,原告范明志等人邀
约亲友和被告之父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之父付给死者家
属赔偿费 6000 元。8 月 20 日,原告范明志等人向交警队报案,湖北省
蕲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由陈晓军负全
部责任。
原告范明志认为,自己的丈夫屈晓东于 2007 年 7 月 26 日晚骑车回
家时与被告陈晓东无证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当时自己的丈夫没有感觉
到受伤就撤离了交通事故现场,次日出现呕吐、昏迷现象,经医院诊断
为颅内出血,后又转入其他医院诊治,被诊断为脑出血、硬脑膜下血肿、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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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马沟回疝,共花去医药费和护理费 5000 元。当时考虑到自己家境贫
寒,又由于和被告陈晓军是同乡好友,其家境也不富裕,自己的丈夫就
提出提前出院在家疗养,可以为被告陈晓军节省一些开支,没想到自己
的丈夫由于伤情恶化而死亡,后经协商由被告陈晓军赔偿经济损失
6000 元。更没想到的是,被告陈晓军到处宣言,声称我无理取闹、勒索
钱财,引起了他人的质疑和冷眼相待,自己为了讨回清白,遂于 8 月 20
日向交警大队报案,交警大队经走访和收集证据,最后认定无证驾驶的
被告陈晓军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无证驾驶的陈晓军应
当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自己的丈夫死后,自己一人面临
着孤苦的生活,内心深深受到伤害,此次交通事故悲剧的发生,给自己
的精神上造成了很大伤害,这些都是被告陈晓军无证、超速驾驶摩托车
所致,被告陈晓军不仅应当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同时也应承担自己的精
神损害赔偿。
为此,原告范明志向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
晓军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 20 万元。
被告陈晓军认为,车祸造成屈晓东死亡一事,的确是由于自己造成
的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但屈晓东在住院期间,不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和
接受医生的建议,擅自提前出院,导致伤情恶化而死亡,其死亡的原因
和自己造成的交通事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屈晓东积极
配合医院的治疗,接受医生的建议住院进行手术,就不会导致屈晓东因
伤情恶化死亡,从这些事实中可以看出,屈晓东的死亡是由于自己的错
误判断所致,其对自己死亡的结果具有严重过错,其造成的损失应由自
己承担。何况,原告范明志和我父亲及双方亲友在场调解已经达成赔
偿协议,我按协议一次性付清了各种费用 6000 元,原告范明志对自己
在自愿、互谅、互让之下所作的民事行为翻悔,我不予认可,对于一个家
境贫寒的我来说,20 万元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不同意赔偿。因此,原
告范明志提出的再赔偿 20 万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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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为确定屈晓东的死亡是否与陈晓军的车相
撞有关,遂委托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室进行了法医鉴
定,结论为:屈晓东因车祸致颅脑损伤、硬脑膜下血肿及颅内高血压、脑
病形成而死亡。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晓军无证驾驶摩托车
与屈晓东骑自行车相撞,屈晓东对发生事故无过错。事故发生后被告
陈晓军擅自离开现场,未报案和未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
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屈晓东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
后,屈晓东感到不适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建议屈晓东住院接受手术,
但屈晓东不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擅自作出出院休养的决定,最后导致
伤情恶化死亡,对其死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
据《民法通则》第 119 条、第 131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 95
条第 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 17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陈晓军付给原告范明志各项赔偿费 57,595. 67 元。扣除已
付的 6000 元,被告再付给原告范明志 51,595. 67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