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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749 收藏
被告北京市星光巴士公共交通公司赔偿原告张敏经济损失和
精神损失合计 57,871 元;
二、被告宋小韩赔偿原告张敏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 57,871 元;
三、被告北京市远方出租汽车公司对被告宋小韩的赔偿承担连带
责任;
四、。
被告北京市远方出租汽车公司接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法院的判
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汽车肇事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宋小韩承
担,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原告张敏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并认为肇事车车籍在被告北京市
远方出租汽车公司,根据公信公示原则,应当视为被告北京市远方出租
汽车公司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远方出租汽
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北京市
远方出租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宋小韩每月向上
诉人北京市远方出租汽车公司缴纳费用 400 元(不含税费等费用)。其
他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与一审法院相同。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