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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章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内在的因果关系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754 收藏
所谓因果关系,就是客观世界普遍联系和互相制约的一种表现形
式。自然界和社会中任何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都会引起另一种现
象产生,就是说任何一种现象的产生都是由其他现象所引起的。其中
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是原因,由于原因的作用而产生的现象是结果。
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这种联系叫做因果关系。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个人只有因违反上述法律
和其他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
果的,才负事故责任,进而负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只要违章行为作用
于原因与结果之间,就可认定已满足具有内在因果关系的这一构成条
件。在一般情况下,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难认定
的。但是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必须根据交通事故
发生的现场和收集的证据才能作出客观、公平的认定。
那么,在本案中,被告违章撞伤屈晓东,最后造成屈晓东死亡,其死
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上述
的理论和法律实践规定,我们可以来具体分析一下,被告的违章行为与
屈晓东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①被告的违章行为与屈晓东颅脑损伤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其第二部分

案例现场
199
违法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简单明了,容易把握。
②被告违章行为与屈晓东死亡之间是一种特殊的但却又是必然的
因果关系。所谓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指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屈晓东死亡
的根据,因为被告违章造成屈晓东颅内出血,形成硬脑膜外血肿,压迫
脑神经,造成死亡,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是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关系。所
谓特殊的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被告违章行为并不是一定要导致屈晓东
死亡后果的发生,而是由于违章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介入了其他因素,
通过这些因素的作用造成了屈晓东的死亡。因为从医学上说,颅内出
血只要采取恰当的治疗方式,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生死亡后果的。从
案情看,屈晓东被撞伤后当时看不出受伤的迹象,次日伤情发作后送往
医院被诊断为颅内出血,并建议转到有治疗条件的县第一医院进行治
疗。如果按正确的方式治疗,屈晓东可能不至于死亡。但由于屈晓东
拒绝治疗,致使医院不能根据其伤情应当采用的方式抢救治疗,才导致
了屈晓东的死亡。这里要注意区分违章行为与伤害和死亡的关系,不
能因违章行为直接造成伤害而推论出直接造成死亡。
③屈晓东拒绝治疗和医院放弃抢救的行为相对于屈晓东死亡后果
来说,也具有一种特殊的必然因果关系。因为在已经诊断出颅内出血
并被告知如不及时抢救将有生命危险后,屈晓东仍坚持出院,拒绝抢
救,使医院无法进行治疗。这种伤者已到医院诊断而拒绝抢救,使医院
能够抢救治疗而无法抢救治疗的不作为行为也是屈晓东死亡的原因,
它亦决定着屈晓东死亡后果的必然性。
综上分析,屈晓东死亡有多个原因,它是被告的伤害行为、屈晓东
自身拒绝治疗的行为和医院无法进行抢救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几个
行为与死亡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但从它们对死亡后果发生的作用大
小看,被告的行为无疑起了主导作用,是屈晓东死亡的主要原因;屈晓
东自己拒绝治疗和医院无法进行抢救的行为只是次要原因。
可见,在分析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来确定本案被告的民事责任就比
较容易了。在本案中,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屈晓东死亡的主要
原因,其主观上又有过错,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在向屈晓东讲明
利害关系,仁至义尽的情况下因屈晓东出院而无法进行抢救,虽然客观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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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200
上的不作为行为是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但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
担民事责任;屈晓东拒绝医院抢救治疗,对其死亡亦有一定过错。根据
《民法通则》第 131 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
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赔偿费用基本上是
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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