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高洪建是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 年 5 月 3 日,高洪建驾
车外出办事。由于正值中午交通高峰期,道路比较拥挤。当高洪建行
至一交叉路口时,遇到红灯,高洪建遂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停车等待。
刚刚上岗的交警赵某驾驶摩托车到该路口值勤。由于通过该路口的车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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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和行人较多,当路口的东西方向绿灯亮起时,仍有一部分自行车和行
人滞留在路口没有通过。赵某一边示意自行车和行人加快速度,一边
向在路口等待的东西走向的车辆作出了通行的手势。高洪建按赵某的
指示启动车辆,将正在快速通过路口的自行车骑行人钟某撞倒,导致其
右腿小腿胫骨骨折,左手手背擦伤。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经现场勘
察后认定,高洪建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承担此次交
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高洪建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上级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原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的复
议决定。受害人钟某要求高洪建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共计
8600 元。高洪建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拒绝赔偿。钟某遂
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高洪建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交警指挥有误是造成此次交通事
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交警对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行
车驾驶人在听从交警指挥的情况下,理应有注意路面的情况,其他车
辆、行人动态的义务,而高洪建在行车过程中只注意了交警的指挥,而
忽略了路面行人的动态,故存有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
次要责任。最后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高洪建依法赔偿了 3600 元,交
警所属单位赔偿钟某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