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 61
条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
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
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
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
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
中止行政诉讼。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
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而如果存在必须先行解
决的民事争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待民事争议解决以后再恢复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