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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用 人单位
    2023-12-01 信息编号:1325066 收藏
[案情简介]
2007 年 4 月,赵某通过朋友找到天都夜总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
后堂经理杨某在场的情况下,赵某朋友提出让赵某到饭店工作。当时
张某并未明确表示。之后,赵某的朋友又找到杨某,杨某安排赵某在面
点车间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同年 4 月 28 日,天都夜总会正式开业,未制定有关的工作制度。4
月 30 日中午赵某到和面机内抓面时,左臂被绞伤,当日被送到医院急
诊治疗,共支付医疗费 7280 元。后转院治疗,又支付医疗费 5100 元、车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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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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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800 元。后经医院诊断为左上肢多处骨折和严重挤压伤伴血管神经
损伤。
自 2007 年 4 月 30 日至 7 月 14 日赵某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
18,960元,因该院没有理疗科,7 月 14 日赵某又转至市医院。至 9 月 2
日,支付医疗费 8928 元。
2007 年 8 月 3 日,赵某要求天都夜总会支付自己医药费、诊断费、
交通费等合计 22,874 元,并要求天都夜总会给予自己工伤保险待遇。
天都夜总会拒绝赵某的要求。于是,赵某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向某市城
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天都夜总会支付自己各项费用,以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
某市城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天都夜总会管理不善为由,认
定赵某系因工受伤。同年 8 月 12 日,城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
裁决,认定赵某工伤,夜总会应当承担赵某全部医疗费用。天都夜总会
不服裁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都夜总会经理张某在知道赵某来饭店工作的
情况下,虽未作出明确的表示,但从后来的事情发展来看,原告与被告
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天都夜总会未制定严格的工作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内受伤,符合某市职工因公
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属工伤。某市城安区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并无不妥。被告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据
此,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认定赵某系因工受伤。
二、天都夜总会支付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 27,577 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 在本案中,劳动者赵某与用人单位天都夜总会之间是否构成了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