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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分未依法定程序作出,其处分行为是 否有效
    2023-12-01 信息编号:1325062 收藏
[案情简介]
2002 年 8 月 20 日,丁某大学毕业后,与某机械厂签订了为期 3 年
的劳动合同。2004 年 5 月 10 日,丁某以父亲病重住院,无人照顾为由,
向机械厂领导请假 15 天。但是,丁某的父亲在住院期间,病情加重,其
他子女又不在身边。因此,丁某等父亲动完手术后,到 6 月 1 日才回厂
上班。在此之前,丁某未办理续假手续。2004 年 6 月 8 日,机械厂以丁
某违背劳动合同约定,不遵守厂规厂纪为由,扣发丁某的工资、奖金,并
通知丁某务必于 6 月 9 日到厂里上班。丁某接到厂里上班的通知后,回
到厂里,并向厂领导反映情况,说明自己患有腰肌劳损、风湿性关节炎,
不能从事原来高强度的工作,请厂里考虑为其安排较轻的工作。机械
厂以此时工作任务紧,职工人员紧缺,丁某调换工作,就会出现岗位空
缺为由,拒绝了丁某的请求。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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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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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6 月 16 日,丁某突然接到机械厂将其开除的通知。机械厂
以丁某无正当理由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并解除与丁某签订的劳动合
同。丁某对机械厂开除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丁某认为,自
己已向机械厂反映过其身体状况不好,难以继续从事高强度工作的事
实,请求厂里为其调动工作,机械厂不但不同意,反而因其病不能上班,
视为旷工,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
于是,2004 年 6 月 28 日,丁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确认机械厂将其开除的决定违法,撤销
机械厂的除名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归还扣发的工资、奖金。
[仲裁裁决]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丁某的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丁
某与机械厂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并且该争议发生后,丁某提起仲裁的
程序合法,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查明,丁
某与机械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父亲因病住院,其
他子女不在身边,无人照顾,丁某作为长子,理应尽一份义务。为此,丁
某请假 15 天,照顾父亲。但是,5 月 25 日,丁某请假期限届满,丁某未
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到 6 月 1 日才回到厂里。因此,机械厂认
为从 5 月 26 日到 6 月 1 日,丁某属于旷工。但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
机械厂以丁某无正当理由旷工为由,将其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
动合同关系,没有合法的依据,理由不足,不符合开除的标准。而且,机
械厂作出开出决定时,并未依法征求工会的意见,从程序上来说,也是
不合法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依法进行调解。但是,丁
某坚决要求撤销开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机械厂坚持对丁某的开
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综上分析,依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如下:
一、确认机械厂开除丁某的决定无效,归还扣发丁某的工资、奖金。
二、视丁某旷工的情况给予适当的处分。新版法律直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