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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用人单位规定的服务期限未满,劳动 者是否
    2023-12-01 信息编号:1325064 收藏
[案情简介]
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
了为期 2 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 1 个月,张某就合同到期
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
复张某过 1 个月后来办手续。
1 个月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
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 3 年的培养
费 2000 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 2
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
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
饭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 18 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
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 2 年劳动合同虽然已
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 3 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
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 2000 元。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饭店交
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调离,必须交齐 2000 元培训费,否则不能办
理调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向父母求助,凑齐了 2000 元,办理
了离店手续。
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做法,张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合同履行到期后,张某提出不再
与饭店续订劳动合同,其要求完全合情合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
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职工不愿与饭店续订劳动合同是
职工的权利,饭店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更不能采取强收培训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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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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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办法迫使职工续签劳动合同。饭店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订立劳动合
同的原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仲裁
委员会着重做了饭店方面的工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饭店退还张某所交的培训费 2000 元。
二、仲裁费 40 元由双方当事人各负担 50%。
[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