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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 保险
    2023-12-01 信息编号:1325067 收藏
[律师点评]
一、在本案中,劳动者赵某与用人单位天都夜总会之间形成了事实
上的劳动关系,赵某的劳动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本案中,劳动者赵某经人介绍去天都夜总会工作,对此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张某及饭店后堂经理杨某都是知道的。虽然作为夜总会法
定代表人的张某对此事未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
方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事实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赵某在其处
工作是认可的。赵某自 2007 年 4 月 14 日进入饭店直至 4 月 30 日负
伤,这期间天都夜总会对赵某工作的行为并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
此,法院认定天都夜总会与劳动者赵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是正确的。所以,劳动者赵某的劳动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在本案中,劳动者赵某与用人单位天都夜总会双方未签订劳动
合同,但赵某与天都夜总会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赵某可
以享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法院对于赵某的工伤性质的确定是正确的,被告与原告
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赵某虽然在面点车间承担烧火工作,
但在夜总会未制定严格的安全卫生制度的情况下,去和面机内抓面的
行为虽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但赵某进行此种行为确实是为了干好工
作,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自己的烧火工作是否开始,是为了饭店即夜总会
的利益而为。因此,依据国家有关工伤范围的规定,劳动者赵某因此行
为而致伤,应当属于因工负伤的范围。
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享受什么样的保险待遇,
应当从案件事实出发,原、被告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为没有
劳动合同,所以,应该考察原告单位的劳动制度,看其在整体上实行什
么样的劳动制度,据此来确定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的性质。但不论属
何种情况,原、被告间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的被告因工
负伤后就应当享受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范围内的各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