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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发生严重亏损,能否以“公司亏损”作为与劳动者解 除劳
    2023-12-01 信息编号:1325068 收藏
[案情简介]
某大饭店属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合资方分别为某市房地产开发公
司、中国银行某信托投资公司和日本冰岛株式会社,三方股东占有股份
的比例为: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为 40%,中国银行某信托投资公司为
20%,日本冰岛株式会社为 40%。注册资本为 300 万美元,其中日方股
资折合美元为 140 万,大饭店于 2002 年 2 月 5 日到工商注册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2002 年 2 月 8 日正式营业,合营期限为 10 年。
大饭店由于急需工作人员,便委托工会招聘工作人员。2002 年 2 月 24
日,工会代表 301 名职工与中外合资某大饭店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
大饭店坐落在交通相当便利的路口旁,地处某繁华地段,人流量较
大,是拥有 1000 多个餐桌和 500 多个床位的较大型星级饭店。自 2002
年至 2003 年上半年,饭店经营状况较佳,经济效益较高,此后由于其他
原因走入低谷,一蹶不振,一直亏损,到 2003 年 9 月亏损金额高达 870
万元人民币。
在这种情况下,日方决定将 40%的股份转给韩国的一家公司。韩
国某公司买下 40%的日方股份后,承包了大饭店,并提出要求解除原来
的合同。该大饭店的董事会欣然接受了韩国某公司的条件,并决定“大
饭店于 8 月 10 日停业装修,14 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解散。装修
期间重新招收员工,原饭店职工在同等的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该决
定公布后,在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职工愤愤不平,认为饭店在劳动合
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纷纷
找工会,在工会与大饭店多次协商无结果的情况下,推选工会主席刘某
作为 301 名职工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请,要求某大饭店撤销原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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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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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认为某大饭店在
经营亏损、股东变化的条件下,解除与全体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
了《劳动法》第 27 条第 1 款、第 35 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
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
如下调解协议:
一、确认某大饭店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二、某大饭店在停业装修期间,全体职工放假,大饭店应支付员工
生活费及各种补贴每人每月 100 元,职工的医疗费用按原劳动合同执
行。
三、装修期间,职工不愿继续为大饭店工作,可以申请办理劳动合
同解除手续。
四、装修完毕,对所有职工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不合格
者由大饭店中方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五、仲裁费由某大饭店负担。
[争议焦点]
1. 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是否有权同合资经营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
同?
2. 合资企业股东的变更是否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