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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资经营企业的亏损能否作为解除集体合同的理由?
    2023-12-01 信息编号:1325069 收藏
[律师点评]
一、在本案中,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有权同合资经营企业签订集体
劳动合同。
所谓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契约,是指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职工委托的其他代表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为规范
劳动关系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内容的书面协
议。集体合同的签约人即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
人。劳动者方签约人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组织,在没有建立工会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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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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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由职工推荐的代表与企业方签订合同。在我国用人单位签约
人只限于用人单位的机关。工会和用人单位一旦签订集体合同之后,
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劳动法》的规定,合资经
营企业的工会有权同合资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其签订的集体合同
一旦发生法律效力,非遇到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亦不得降低集体合同要求的标准。
《劳动法》第 35 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对企业和企业
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
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这是解决处理大饭店工会
诉某大饭店解雇职工争议案件的基础,也是正确裁决此争议的关键。
集体合同只有定性正确,处理具有依据,处理才能做到合法。某市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某大饭店与其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确认有效作
为调解争议的第一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