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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的法律地位
    2023-12-01 信息编号:1325073 收藏
(1)工会的独立性。工会是一个独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有一套
独立的组织体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
主地展开工作。工会服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和遵守国家的法律,
但不是党和政府的一个部门或附属机构,基层工会和行政单位在法律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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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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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处于平等地位。
(2)工会的唯一性。工会在我国是唯一合法的,联合广大职工和代
表广大职工利益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统一的组织
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职工群众中另行建立独立于工会组织
体系之外的同一类型组织,也不得从事任何分裂工会组织的活动。
(3)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
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基层工会具备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
的,依法取得社会法人资格。按民法关于法人成立的规定,各级工会组
织从成立之日起,不需进行法人登记就具有法人资格。
工会作为法人,依法能够享有包括财产所有权、债券、知识产权、名
誉权、名称权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因而,工会可以签
订集体合同,可以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可以在诉讼活动中成为独立的诉
讼主体。
可见,工会在组织上有自己独立的系统,有职、有权、有责地开展活
动。它不是党组织的附属机构,也不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更不是企
业的职能科室,而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按照自身性质,独
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律地位的确定,对于工会正常开展活动,提
高工会在广大群众和社会中的地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