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17 条和第 18 条的规定,当事人
申请的案件应属于接受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当事人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二、在本案中,新华羊绒衫厂以“有盗窃嫌疑,经常旷工”为由作出
的辞退李强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新华羊绒衫厂以李强“有盗窃嫌疑,经常旷工”为由作出
辞退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其理由为:新华羊绒衫厂以李强
“有盗窃嫌疑,经常旷工”为由作出辞退决定缺乏事实根据。本案中,李
强与新华羊绒衫厂于 2005 年 5 月签订了为期 10 年的劳动合同,自此,
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依照该劳动合同,李强享有工资报
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负有履行参加一定工作或劳
动,遵守用人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等义务。新华羊绒衫厂
作为用人单位,应履行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李强提供工作或劳动条
件,支付工资等义务,享有要求李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劳动数额,要
求李强遵纪守法,并于劳动者李强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时将其辞退、除名
等权利。虽然辞退违纪职工是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根据《国营企
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 2 条的规定,企业只有对有贪污、盗窃、赌
博、营私舞弊等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职工,才可辞退,如果构成刑事处新版法律直通车
劳动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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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会与劳动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新华羊绒衫厂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
盗窃犯之一曾在李强家中看到三四件崭新的羊绒衫的交代材料以及李
强的收入及家庭状况,也只能作出李强“有盗窃嫌疑”的推论,不能确定
有盗窃行为,但“有盗窃嫌疑”并不能成为辞退职工的理由,更何况,已
有证据证明在李强家中所见的羊绒衫系李强为其家人所买。因此,在
被申请人不能确定李强有偷窃行为的情况下,以“有盗窃嫌疑”为由,将
李强辞退,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辞退劳动者李强是错误的,
应当予以撤销。第三部分
法律法规第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