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是指具有仲裁申请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
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
制度。《劳动法》第 82 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起 60 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法律规定申请
仲裁时效,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时间过长而难以收集证据,有利于及时
查清事实真相,解决劳动争议。当然,如果出现了妨碍当事人及时向仲
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事实,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23 条
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
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