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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加入工会的条件
    2023-12-01 信息编号:1325074 收藏
根据工会的性质和《工会法》规定的组织原则,职工加入工会组织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以工资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并且不受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的影响,均属于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都有权利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2)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员,首先,必须承认工会的章程,愿意以工会
章程规范自己的行为,即服从工会组织的领导,执行工会的决议,参加
工会组织生活,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3)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宪法
赋予每个公民的自由结社的权利。职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自己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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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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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申请表,由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报请上级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
给全国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4)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职工加入工会是宪法规定的一项政
治权利,因此,凡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不能加入工会的。另
外,因违法乱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的职工,和因严重违反
厂规厂纪而被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的职工,在缓刑期间或留用察看期间,
一般暂时不吸收他们加入工会。
二、在本案中,叶某的行为侵犯了广大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和侵犯
了会员大会的法定职权。
在本案中,叶某的行为首先侵犯了广大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劳
动法》第 7 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组织工会。《工会法》第 2 条
第 1 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 3 条规
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
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劳动法》和《工会法》赋予职工根据本人的意
愿参加工会的权利,这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结社权的具体体现。
在本案中,叶某因为自己蓄意安插的 3 名候选人落选,就煽动工会
会员退出工会,采取了诱惑、欺骗、威胁、胁迫等手段,使许多职工违背
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在《退出工会的报告》上签名。无论以诱惑或欺骗
手段所达到的使职工在主观上的积极退出工会,还是以威逼、胁迫手段
所达到的使职工在主观上的被迫退出工会,都是对职工真实意愿的扭
曲和剥夺,使职工自愿参加工会的愿望难以实现。因此,叶某的行为侵
犯了职工参加工会的意愿和权利。
其次,叶某的行为侵犯了会员大会的法定职权。《工会法》第 9 条
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
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
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
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
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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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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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因此,叶某及其亲信
采用非法手段,煽动工会会员退会,要搞垮经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的以
上届主席江某为首的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并采取了事先蓄意安插、拉选
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关于工会应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规定。
叶某还欲在搞垮现有合法的工会以后,再组织新的工会,其行为违反了
《工会法》第 9 条的规定。
因此,叶某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是对广大职工享有的宪法赋
予的结社权的侵犯,是对法律的漠视。在某些人眼中,工会似乎是党政
领导手中的玩物和工具,工会法律法规也不过是一纸空文,于是对工会
不重视,对工会不在意,任意作为,侵犯甚至剥夺职工的合法权益。对
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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