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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23-12-01 信息编号:1325075 收藏
[案情简介]
2005 年 5 月,李强(系李勤之子)与新华羊绒衫厂签订了为期 10 年
的劳动合同。开始两年,李强工作勤奋,任劳任怨,受到厂领导及职工
的一致好评。
2005 年 12 月,李强因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刑满释放青年吴某。此
后,李强在工作单位经常擅离工作岗位,并且经常在缺勤后找班组长补
假,有时甚至拿着单位医务所以外的其他医院的病历直接请假。班组
长对李强曾多次批评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李强本人也写了书
面检查,表示愿意悔过自新,认真工作。但是,事后不到两个月,李强又
经常旷工。
2006 年 2 月,新华羊绒衫厂发生一起成品失窃案。4 月底,公安局
向厂方通报案件破获情况时提及,据盗窃犯之一(系新华羊绒衫厂职
工)交代,曾在李强家中看见三四件崭新的羊绒衫。同时,有职工反映,
曾看见李强在其父李勤开办的餐馆里帮忙。于是,2006 年 5 月 10 日,
新华羊绒衫厂以李强“有盗窃嫌疑,经常旷工”为由,将其辞退。新华羊
绒衫厂厂长张洪派人向李强送辞退通知书时,恰逢李强外出不在。其第二部分
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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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李勤接到辞退通知书后,以李强与新华羊绒衫厂的劳动合同未到期
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
新华羊绒衫厂辞退李强的决定。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李勤的申请书后,经审查,以李勤不是与
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由,驳回其申请。后李强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新华羊绒衫厂辞
退李强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李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李强系新华羊绒衫厂的正式职工,且双方劳动合同约
定的期限未满。李强进厂工作的前两年,的确表现很好,曾荣获厂级先
进工作者、青年先进标兵等光荣称号。自 2005 年 12 月结识刑满释放青
年吴某后,思想开始发生变化,贪图吃喝玩乐,导致经常旷工。经多方
教育,李强有悔改表现。2006 年 2 月,用人单位发生成品失窃案后,根
据李强的收入、其本人的需要以及本厂职工反映曾在李强家看见三四
件崭新的羊绒衫等情况,用人单位保卫科派人找李强谈话,话不投机,
双方发生争执,用人单位主管副厂长责令李强停职检查 1 周。
审理中还查明,李强停职后,因一人在家不愿做饭,有时中午去其
父李勤开办的个体餐厅吃饭,看到客人很多时,便帮助做一些接待工
作,每次不超过 1 个小时。至于李强家中的三四件崭新的羊绒衫,已有
证据可以证明是李强为其家人所买,并非盗窃所得。
基于上述事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新华羊绒衫厂
以“有盗窃嫌疑,经常旷工”为由作出的辞退李强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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