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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的时间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2023-12-07 信息编号:1328059 收藏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这是对《劳动合同法》时间效力的规定。
一部法律通过之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就会遇到,该法律是
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生效的
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法律的效力范围是
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生效范围
或适用范围,通常包括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
和对象效力范围三个方面。本条正是对该法的时间效力范围的
规定。而时间效力范围又包括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及法律对
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本条主
要是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对《劳动合同法》的终止
和溯及力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然而时间效力范围的几个方面
是法律规范立法技术的完整系统,虽然在立法时根据实际情况
的需要或者为追求法律条文的简约性不必全部规定,但从法条
的理解上,仍应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解才能真正
把握法条字面内外的含义。
首先,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实
际需要来决定。一般有以下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在法律条文中
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具体的生效日期,而是规定“该法自公布之
日起开始施行”,但法律在何时公布,按照我国《宪法》,有关法
律的公布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发布主席
令公布的规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的日期来确定。例如,
2000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
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第 42190
劳动合同法问答
号令予以公布。以前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但是这种方式不利于法律、法规的宣传,缺少群众知悉理解法律
及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前的准备时间,所以这种规定方式在近些
年来的立法中较少采用了。二是在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具体的
法律生效时间,通常是法律、法规公布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后才正
式生效实施。本条即采用了这种规定方式。本条规定“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而本法是在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的,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是不同的,施行的日期距公布日期有几
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本法在公布之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几
个月之后正式生效。这一点是与人们通常认为的法律、法规一
旦公布即行生效的观念是不同的。这样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技
术的成熟,使得本法在公布之后,各有关方面能够有一段时间为
法律的实施做好准备。在这段时间里,有关部门应当为本法的
实施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要做好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凡与本法的规定有抵触的,都应
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二是为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有关地方和部
门还需要依据本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更
为具体的配套规定。三是要做好群众宣传和相关执法工作人员
的培训工作,使群众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本法的规定,同时使
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学习和培训
能够更好地把握本法的法律精神,明确职权和责任,提高依法行
政法治意识和水平。到 2008 年 1 月 1 日本法正式实施之后,劳
动关系各方主体都应该严格遵守本法的规定,自觉维护法律的
权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次,关于本法的效力终止时间的问题。立法中通常采用
明令废止和默示废止的方式加以解决。明令废止的方式通常
有: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废止;法律本身规定的
有效期届满;由有关机关公布专门文件宣布某个法律文件的废
止。默示废止的方式通常有:现有的法律公布后,依据新法优于191
劳动合同法问答
旧法的基本法理,原有的法律自动丧失效力;法律已经完成其特
有的历史使命而自动失效。从中我们可以知道,虽然本法没有
明文规定具体的终止时间,但是我们仍可以依照法理读出“弦
外之音”,也就是说,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后,凡是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与本法所调整的同一法律关系的原有法
律自动丧失效力,同理,本法的效力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
新的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施行之日起自动失效或者部分失
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只局限于同一立
法机关先后制定的有关同一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否则是不适
用这一原理的。
最后,在法律的时间效力上还涉及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生效以后是否能适用于生效以前
的行为和事件。如果适用,则表明法律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
用,则无溯及力。所以法的溯及力通常又称为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我国,法律、法规一般是不具有溯及力的,如果有溯及力,则应
当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依据这一基本法
理,我们可以知道,本法并未作出有关溯及力问题的规定,这表
明,本法没有溯及力,即在本法实施以前已存在的劳动合同行
为,不能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而是应当依然按照本
法实施以前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处理。
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具有追溯力。对于
本法生效前发生的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事项,不适用本法的规
定,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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