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
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
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
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复议机关应当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天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以内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
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天。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
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