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
辖三类。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分为三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
区内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
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
辖两种。
(一)一般地域管辖。 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
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凡是没有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或者经过税务行政复议,裁决维
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指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者特殊行
政法律关系所指的对象确定管辖法院。 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
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
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在税务行政案件中,
原告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服而提起的
诉讼,由作出上述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原告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不动产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由
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案件,可以由
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
的转移三种。(一)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不属于
自己管辖时,应当将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指定管辖。 有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其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
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税务
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
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