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纳税人等原告享有的权利包括:提起税
务行政诉讼、索取被告税务机关答辩状、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
为、申请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回避、同意或者不同意被告改
变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撤诉、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对生效的法
院裁判提出申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请求行政赔偿和
其他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和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等)。
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
不作为的义务两个方面。 作为的义务包括: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
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活动;履行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遵守法定期限,服从法庭
指挥。 不作为的义务包括:不得妨碍和干涉他人诉讼权利;不得
滥用诉讼权利;不得伪造、隐藏和毁灭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