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相对
人。 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如
果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
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
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税务机关,具体分为
以下四种情况:
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的,以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告。
二、具体行政行为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的,分为三种情况:
(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税务机关为被告;
(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税务机关为被告。
三、本税务机关与其他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
四、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税
务机关为被告。 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
关为被告。
如果行政相对人起诉的被告有误,人民法院将要求起诉人
更换被告,否则将不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