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委托诉讼代
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申请保全证据,申请审判人员和有关人员回
避,在开庭审理中进行辩论和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查阅
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对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诉,胜诉以
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不能提起诉讼,不能提起反诉,
不能申请撤诉,也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依法行
使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接受人民
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活动;遵守法定期限,服从法庭指挥;向法
庭如实陈述行政处理的理由,提出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履行人
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原告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