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以后,经过审查,应当在 7 天以内立案
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从税务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 5 天以内,将起
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即税务机关)。 被告应当从收到起诉状副本
之日起 10 天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
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从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天以
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
法院审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下列情况除
外: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
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以前,原告申
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
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