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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原告赵聪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760 收藏

[争议焦点]
1.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一受害者死亡,另一受害者因实施救助行
为导致事故现场遭受破坏,以致公安机关无法侦破案件,其是否应当承
担经济赔偿责任?
2.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未保护好事故现场,是否就推定其承担全部
交通事故责任?
[律师点评]
一、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一受害者死亡,另一受害者因实施救助
行为导致事故现场遭受破坏,以致公安机关无法侦破案件,因其不具有
主观过错,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是为了确保现场的完好性,为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打下基础。只有把交通事故现场保护好了,勘
察人员才有可能观察到现场的原始状态,才能全面、完整地发现和提取
事故留下的各种物证,为正确分析判断事故的发生原因、过程和认定事
故当事人的责任打下基础。如果现场保护得不好,不但会改变现场的
原始状态,使很多重要证据被破坏,而且还可能因过往车辆、行人和围
观人员留下一些与事故无关的痕迹、物品,给现场勘察和分析案情带来
困难。
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交
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场保护的方法具体有:
(1)划定现场保护范围
现场保护的首要工作是根据勘察需要和现实可能划定现场保护范
围,为了便于管理,在现场保护区的周围可以采用立标志、牵绳索、撒石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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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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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放石块等方法设置保护警戒线,并由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和抚摸、挪动、攀登、践踏现场的任何物品、尸体和痕迹。在确定保护现
场范围时,原则上应把可能遗留有与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和痕
迹的一切地方都包括进去,不但包括路面,有时还应包括路面两侧有关
的地带。为了避免因保护区划得太小而使现场的一些物证受到破坏,
在划定时,不防把保护范围适当扩大到我们所能观察到存在有物证的
范围以外,有时为了疏导交通,可以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以事故车辆、物
品、尸体和痕迹相对集中处为中心,将现场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保
护范围,这些相对独立的保护范围之间的间隙开通为临时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