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09 年 8 月 8 日,被告李根生与王艳登记结婚。2011 年 3 月 5
日,王艳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春辉。王艳产后患精神病,生活不能
自理,二人无力抚养女儿。苦恼之际,想到朋友刘华也刚刚分娩,
于是,李根生在亲戚的陪同下,将女儿送到刘华家,请求暂时寄养。
2012 年 5 月,李根生与王艳在当地办理了离婚登记,在亲属的
帮助下,双方达成协议: 由于女方有病,孩子由男方李根生抚养。
但此后李根生一直对孩子的情况不管不问,更谈不上尽抚养义务,
李春辉始终随刘华一家生活。其后刘华找到李根生,要求其把小春
辉领回家,尽到做父亲的责任。而李根生却辩称,自己的女儿被刘
华收养已两年有余,自己不存在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