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在组织游览中涉及的合同问题主要有 2 个,一个是组团社与游客签
订的旅游合同;另一个是组团社与地接社签订的委托合同。 在旅游过程中如果
第 五 篇 旅 游 投 诉 、 诉 讼 处 理 篇 235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产生合同纠纷而诉诸法院, 那么由哪家法院进行管辖是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
如果组团社在上海,地接社在三亚,二者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三亚市人民法院
审理,对于上海的旅行社来讲则非常不利。 因此,作为旅行社应当了解法院管辖
问题以及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管辖法院。
我国法律对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定为“协议管辖”与“法定管辖”相结
合的方式。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
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
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出
现合同纠纷,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
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 实践中,如果旅行社作为甲方,
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对于合同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没有约定,则
适用“法定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