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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录音、偷拍录像等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2019-02-21 信息编号:740457 收藏
随着电子产品日益普及化,在诉讼中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视听资料。 视
听资料中反映音像的资料还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比较直观地再现了案件当时
发生的过程,但另一方面,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加以篡改。 应该
说,旅游纠纷过程中,游客与旅行社越来越重视“视听资料”证据的取得,比如旅
行社通过电话录音来获取与游客的谈话,游客通过录像偷偷拍下导游的违规行
为等。 但是,因取得该证据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下面重点
阐述试听资料的证据效力问题。
一、视听资料证据的效力认定
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这些条件主要有 3
个,一是客观性。 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它们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
任何出于人们的主观推测、臆想甚至捏造的情况,都不具有客观性。 二是关联
性。 事实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 三是合法性。 证据必须按
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作为诉讼证据。 实务中,
判断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 68 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
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可以从两个方面
进行分析判断。
(1)从视听资料的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判断。
(2)从视听资料的采集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进行判断。
例如,在他人住处私自安装窃听装置,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并且直接
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采证;而物业公司在管辖小区的出、入口,
楼道内安装摄像仪,是在相对开放的公共场所进行的监控,其合法性不受影响。
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判断。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
料并不完全认可。 有的认为录音中的声音并不是自己的;有的认为视听资料经
过了高科技修改删除,声音、图像与事实不一致;还有的认为,虽然画面和声音
真实,但是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对方在录音录像,自己是在受到对方的诱导下随
便说说的,自己的表达模糊,不能用于定案。
对于种种情况,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
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证据效力。 当事
第 五 篇 旅 游 投 诉 、 诉 讼 处 理 篇 239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人对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时,还需要以司法鉴定的方法甄别真假。
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对于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71 条规
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9 条规
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第 70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
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
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可以看出,视听资料要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满足以下 4 个条件:
(1)视听资料不是“孤证”,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2)视听资料的采集行为应当合法;
(3)视听资料不能存在疑点,如果视听资料是复印件,还要与原件核对无误;
(4)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要大于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二、实践中“视听资料”的具体应用
【案情回放】
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间, 被告邓钦进多次到原告陈树寅经营的饲料
店赊购饲料。 期间,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贷款,其余贷款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以种
种理由不愿结付。 2006 年 3 月 31 日,原告两次以固定电话打被告的手机,催促
被告结付尚欠贷款 20000 元或在欠款单上签名,并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但被
告仍拒绝结付。 原告以此录音作为唯一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贷
款 20000 元。
被告辩称:2005 年 6 月前,其赊购过原告的饲料是事实,但只欠 2000 元未
给付,原告确实就此事催收过,但其催收时请求给付的数额是 20000 元,因此双
方意见存在分歧,我方难以确认偿还的数额而拖欠原告的饲料款。 我方承认原
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原、被告的两段电话通话原始录音,各段录音是没有经过
增、减、删等技术手段合成。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赊购饲料后,没有及时结算拖欠的
饲料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在催收贷款过程中,原告因被告拒绝结付货款而采
取电话追讨并录音的方式明确被告欠其饲料款 20000 元并无不当,从庭上播
放的原告与被告两次通话录音中显示,被告对原告提出叫其归还 20000 元货
款这一数额并未提出没有结算或欠款数额不对的异议,只是以种种理由拒绝
240结付, 况且被告也承认原告提供的两次电话录音都是原告与其的通话录音,
该录音没有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剪辑、 删改、 合成, 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欠其
20000 元饲料款未付的意见采信,遂依据《合同法》第 109 条的规定,判决:被
告邓钦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树演饲料款20000 元。 判决
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old.chinacourt/public/detail.php?id=225375
【法律评析】
这个案例中,原告就是用了“电话录音”这个证据来维护了自身的权益,法
院也予以了认可。 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一是视听资料取得合法。 原告虽然通过电
话私自录音的方法并没有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也并未侵害对方任何的
合法权益。 二是不存在证据失真情形。 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
方式形成。 三是被告在通话时不存在误解。 原告在录音过程中没有引导对方造
成误解,仅是要求对方归还其 20000 万货款,被告对这一数额并未提出没有结
算或欠款数额不对的异议,只是以种种理由拒绝结付,双方表达的意思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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