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一审程序的流程图如下:
当事人起诉
法院审查
法院受理
开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
法院作出第一审裁判
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证据交换
庭前调解
法院裁判前调解
合议庭评议
242虽然法院调解制度贯穿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始终,但通过梳理整个民事诉讼
程序来看,有两个时间点是调解达成的最佳时机。 分别为“庭前调解”和“判前调
解”。
一、对于法院“庭前调解”的理解
《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 5 条:“开庭
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 对
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在开
庭审理时如双方当事人不再提出异议,便可予以认定。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
件下, 合议庭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让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或者双方当事人要求发给调解书的,经审查认为不
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裁定准予撤诉,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
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可以看出,此时的调解是法院已经组
织过“证据交换”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
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
或过程。 证据交换制度具有作用主要有 3 个,一是有助于当事人之间明确争议
焦点,以便在审理中更集中地进行辩论;二是有助于法院尽快了解案件争点,便
于集中审理,对证据进行认定;三是通过证据交换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尽快了解
对方的事实依据,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调解。 究其原因,是因为“证据交换”可
以促使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进行一轮“证据交锋”,这对于下步法庭认定法律事
实具有重大的预测作用,因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二、对于法院“判前调解”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 142 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
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此时当事人已
经经过了“法庭调查”和“法定辩论”阶段。 法庭调查,是指审判人员在法庭上
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环
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重要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双方当
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审查 、核实、认证,为查清案件
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客观依据。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
方当事人运用法庭调查已经查实的证据,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认定案件
事实、确定诉讼请求等方面仍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
见,阐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 经过了这两个阶段,事实已经基本清楚,法条适
用也已明确,因此,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