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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请求分得遗产的继承人补偿其履行
    2023-11-09 信息编号:1311699 收藏
在本案中,原告张亮在其母死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财产由其
弟、妹两人平分,他以为母亲生前没有留下什么值钱的东西。后来,在
一偶然机会他得知了母亲遗留下 4 万元存款,由此可以看出,他作出放
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存在重大误解的,他认为母亲生前没有留下什么
值钱的东西。但是,他表示反悔是在遗产分割完一段时间之后,在此
时,遗产早已被其弟、其妹两人分割完毕,并且其弟已将所分得的遗产
另做他用。
综上所述,在遗产分割后,无论继承人提出任何反悔理由,都不予
以承认。因此,原告张亮反悔理由虽是对其母遗产存在重大误解,但由
于其反悔提出的时间是在遗产分割以后,所以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其
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不能撤回的。
二、
的遗产债务。即在本案中,原告张亮可以要求被告张强、张敏对其所偿
还的 5000 元遗产债务予以补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
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1 条规
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这就是说,凡被继承人
所遗留下来的一切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在继承人放弃继承以后,可
视为从继承开始时即与该放弃人无关。
关于继承开始的时间,我国《继承法》第 2 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
人死亡时开始。”但是,如果被继承人的死亡未经证实,而是处于一种生
死不明的状态之中,或者对于失踪的被继承人没有人民法院宣告其死
亡,则不能视为继承开始。由于继承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为开始
时间的,因此,如果被继承人是自然死亡,其自然死亡之日,也就是继承
开始之日;如果被继承人是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判决书上宣告死
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在本案中,原告张亮之母属于自然死亡,其死亡时间是非常易于确
定的。原告张亮替其母偿还了 5000 元债务,是其母死后办理丧事期
间,此时应视为继承已经开始。原告张亮后来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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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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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 51 条的规定,应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这就是说,
原告张亮偿还其母债务,可以视为其已放弃继承情况下所作出的。根
据我国《继承法》第 33 条第 2 款的规定,原告张亮在这时对其母的债务
是不负偿还责任的。因此,原告张亮可以请求被告张强、张敏就其所偿
还的 5000 元遗产债务予以补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原告张亮作为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权,这种
放弃行为虽然是在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但由于他得知母亲实
际遗产事实后,提出反悔的时间是在遗产继承分割以后,因此,根据有
关法律规定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不能撤回的。由于放弃继承权
的意思表示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时,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即对被继承
人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所以原告张亮对其母所欠的 5000 元债务也不
负偿还责任。故在本案中原告张亮可以要求被告张强、张敏对其所偿
还的 5000 元债务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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