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撤回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而要求重新分割遗产。因为在遗产处理
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律不予承认。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到遗产处理前,享有作出放
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的权利。继承权人放弃继
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须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每位继承
人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
的处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继承人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之后,是否可以撤
回这种意思表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0 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
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
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据此,在
遗产分割后,无论继承人提出任何反悔理由,都不能予以承认。在遗产
分割以前提出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而定。
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提出反悔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予以承认时,
一般掌握下列原则:凡经继承人以一定的合法的方式所作出的放弃继
承的意思表示,除非有重大误解的,一般均不得撤回。这主要是因为:
经过一定的合法的方式(书面的或口头的)所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
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放弃
继承人就产生约束力。如果允许放弃继承人随意撤回,就会使已经确
定的效力又变得不确定,往往会助长法律行为的无常性,有损法律的严
肃性和权威性。
另外,我国《继承法》对接受和放弃继承没有规定确定的期限,只笼
统地规定为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以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
放弃继承人随时撤回其意思表示,会直接影响遗产分割的顺利进行,极
易引起纠纷。而且,遗产可能由于其他继承人的共同管理而发生较大
变化,如果放任继承人任意撤回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很可能会侵害
其他继承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