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
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
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
明理由。网站销售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
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
相符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但由于网路、
电话等宣传手段的局限,消费者在收货前,
无法真实感知商品质量,知情权难以保障,
为此,新消法特别规定,消费者在网络、
电视等媒体上购物的,享有 7 天之内无理
由退货的权利。因此,对于商品存在色差
较大等问题,消费者可选择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