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7月,韩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九寨沟、黄龙、青
海九日游的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甘肃省合作市附近的米
拉日巴佛阁为自费景点。在九天的行程中,旅行团停在合作
市时,韩女士向导游提出去自费景点游览的要求。而导游以
该旅行团中其他旅客大多不愿意去该自费景点为由拒绝了韩
女士的要求。韩女士认为 “合同中注明的旅游景点,就因为
是自费,愿意去的人少,旅行社就可以取消吗?旅行社不能
因为有人放弃自费项目,就要牺牲我的利益”。双方对此发生
争执。
自费项目一经合同确定,便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既然合
同约定了参观该自费项目,那么旅行社提供参观服务就是应
尽的义务,应当不加折扣地加以履行。如果旅行社未尽上述
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非因不可抗力和合同事先约
定,擅自变更行程,是单方违约行为,即便当事人在不得已、
不情愿的情况下被迫同意,也不能改变这一违约的事实。合
同是双方签订的,与其他人无关,履行合同不应当考虑第三
人的事情。旅行社以多数人的意愿为由,不属于正当事由,
明显属于违约。
另外,本案中旅行社已经违约,并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
和约定免责事由,韩女士可以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况且在
合同订立之初,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上,应当对全团有人要参
观自费项目通盘考虑,但旅行社却有意回避这一事实,欺诈··· 21
第一部分 消费者权益篇
消费者签订合同;如果此事有证据证明或推定欺诈成立,韩
女士可主张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