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1月1日委托某快递公司,从上海快递2张火车
票到南京。快递公司人员表示1月5日将火车票送到,但直
到1月10日仍未送到,而此时火车票已经过期。张某与快递
公司联系,要求返还邮费和火车票费,快递公司只返还邮费。
那么,张某能否要求快递公司赔付损失的火车票钱呢?
本案中,张某委托某快递公司快递火车票,公司人员表
示能于1月5日送到,而事实上1月10日仍未送到,已经违
反了双方之间的协议。而张某邮寄的火车票具有期限性,快
递公司延误,使得火车票作废,造成张某的损失。《消费者权
益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
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所以,快递公司应该返
还邮费,并赔偿张某的损失,即火车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