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动力费用主要是指村办工厂从事生产而外购的生产用
电。生产用电与照明用电的付费单价并不相同,但如果将其严格分
开核算会加大生产车间产品生产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因而在照明用
电费用开支不大的条件下,将动力和照明用电费用放在一起进行分
配是大多数村办工厂的做法。外购动力费用在支付款项时按暂付款
处理,借记“应付款———外购动力”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月末按照外购动力的用途和数量进行动力费用分配时,借记
“生产成本———外购动力”科目,贷记“应付款———外购动力”科
目。这样做的理由是,外购动力费用一般不是在每月月末支付,而
是在每月下旬的某一日支付。如果支付时直接借记“生产成本———
外购动力”科目会引发如下的问题:该日计入的动力费用并不完全
是当月的动力费用,而是上月付款日的次日至本月付款日这一期间
的动力费用开支,而正确计算当月动力费用,必须计算扣除上月付
款日次日至上月末已经支付的动力费用,还要分配补记当月付款日
次日至月末的应付未付动力费用,其核算的工作量非常大。若通过
“应付款———外购动力”科目进行核算,可免除这些繁琐的工作,
每月月末只需分配一次动力费用即可。此时,“应付款———外购动
力”科目的月末余额若是借方,则表明实际支付数大于应分配数,
即多付了动力费用;若月末余额是贷方,则表明实际支付数小于应
分配数,即应付未付动力费用。
如果每月支付动力费用的日期基本固定,而且每月付款日次日
到月末的应付动力费用相差不多,可以不通过“应付款———外购动
力”科目,而将每月支付的动力费用作为应付动力费用处理,即在
付款时直接借记“生产成本———外购动力”科目,贷记“银行存
五、村办工厂商店业务核算 99款”科目。这样做的理由是,每月付款日次日到月末的应付动力费
用可以相互抵消,不会影响各月动力费用核算的正确性。
实际分配动力费用时,应按照各个生产车间的仪表所示耗电数
量以及动力费用分配率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动力费用分配率= 应分配动力费用总额
各个生产车间、部门动力
和照明用电度数之和
某车间或部门应分配动力费用=该车间、部门动力及照明用电
度数×动力费用分配率
例题5 - 11:某村办机械加工厂某月动力费用分配表资料如表
5 - 6 所示。
表5 - 6 外购动力费用分配表
某村办机械加工厂 2010 年7 月 单位:元
应借科目 成本项目
动力费用分配 费用分配
工时
分配金额
(分配率1 3)
度数
分配金额
(分配率0 2)
生产成本
甲产品 外购动力 2 130 2 769
乙产品 外购动力 1 370 1 781
小计 3 500 4 550 22 750 4 550
管理费用 水电费 4 340 868
合 计 27 090 5 418
会计主管:张培功 记账:白勇 复核:王大伟 制单:林磊
会计人员根据外购动力分配表的数据,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外购动力) 2 769
———乙产品(外购动力) 1 781
管理费用———水电费 868
贷:应付款———外购动力 5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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