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从事驾驶员行业的赵明,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赵杰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同邻村一女青年刘某结婚。2000 年春节期间,走访亲朋好友,喝
醉了酒,在回家的路上出了车祸,因救治无效死亡。小儿子赵聪年近 20
岁,但还没有结婚。大儿子赵杰死亡时,其妻原告刘某已怀身孕 4 个
月。大儿子赵杰死后,原告刘某仍和其丈夫的弟弟被告赵聪及其父赵
明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有分家单独生活,也没有提出财产继承问题。
谁知祸不单行,2005 年 3 月份,赵明在一次出车时发生交通意外事
故,车毁人亡。在料理完了父亲的丧事以后,被告赵聪提出,哥哥已死,
自己是父亲财产的唯一继承人,赵家的财产应当由自己一人继承,原告
刘某可以带着自己的嫁妆回到娘家去。原告刘某不同意被告赵聪的意
见,认为自己至少有权利继承丈夫赵杰的财产。后来经过村民委员会
出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哥哥赵杰的遗产由赵聪和刘某二人平均分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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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父亲赵明的遗产由赵聪一人继承;刘某结婚时带来的嫁妆归刘某所
有。并根据此协议对遗产进行了分割。
3 个月以后,刘某生下了一男孩。在外人的提醒下,刘某慢慢觉得
这些遗产继承协议有些不妥,没有给儿子留下财产,遂找被告赵聪商
量,要求加以修改。而被告赵聪拒不同意原告刘某的要求,认为所有的
遗产已经按照协议进行了分割,原告刘某事后突然反悔是没有法律依
据的。原告刘某无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认定自
己和被告赵聪之间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无效,依法保护自己和自己儿
子的合法继承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赵聪之间的遗产继承协议
应归于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5 条第 1 款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
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这一规定,是对《继承
法》第 28 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一规定的具体而
且带有强制性的解释,继承人之间的协议不能剥夺胎儿的继承份额,而
在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下,原告刘某与被告赵聪所订立的遗产分割协议
恰恰违反了这一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序法
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并且
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发
生继承。因此,协议中将哥哥赵杰的遗产由其弟弟赵聪和赵杰之妻刘
某平分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赵聪无权继承其哥赵杰的财产。而且我
国《继承法》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
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里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胎儿。因
此,刘某的儿子还具有代替其父赵杰的继承地位而继承其祖父赵明遗
产的权利。据此,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